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09,0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