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姚鵬程
- 被上訴人
- 姚行中
- 被上訴人
- 姚行宜
- 被上訴人
- 姚行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命給付新臺幣(下同)27,500,000元,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建號185號建物(下稱系爭四維路不動產)返還原告並給付不當得利。而參酌與系爭四維路不動產屋齡、地段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220,459元,系爭四維路不動產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94,135元,加計訴訟標的金額27,500,000元,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8,794,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對與租金相當之金錢利益提起上訴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