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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返還建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陳茂榮、劉貴富、張兆順

  • 上訴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被 上訴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柯雪莉律師 被 上訴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 徐紹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代位請求返還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88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1 萬2,6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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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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