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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代位請求返還建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訴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被上訴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被上訴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

      徐紹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代位請求返還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88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1 萬2,6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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