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 被上訴人
-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恒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雪莉律師
- 被上訴人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洋百
徐紹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代位請求返還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88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1 萬2,6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