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振源
- 被告
- 李蕙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河惠子(KAWASAKI KEIK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0萬元,依第一審原告106年9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30.317計算,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8,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