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蕙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河惠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提出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