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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維斌
  •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 被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蕙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蕙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河惠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提出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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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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