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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維斌

抗告人
即被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抗告人
即被告
李蕙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河惠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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