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號
- 上訴人
- 蔣祖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守信、被上訴人許守德間因本院107年度金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