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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號

上訴人
蔣祖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守信、被上訴人許守德間因本院107年度金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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