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68號
- 聲請人
- 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小燕
- 代理人
- 黃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6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鼎漢國際工程│臺灣土地│106年9月30日│22,500元 │WYAA5934341 ││ │顧問股份有限│銀行松南│ │ │ ││ │公司 李俊賢│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