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吳小燕
- 原告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建業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法定代理人 吳小燕 代 理 人 黃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68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鼎漢國際工程│臺灣土地│106年9月30日│22,500元 │WYAA5934341 │ │ │顧問股份有限│銀行松南│ │ │ │ │ │公司 李俊賢│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