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風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純清 代 理 人 簡昭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立原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風暴國際股│中國信託│107年3月1日 │45,000元 │0227855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陳文文 │仁愛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