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
- 聲請人
- 風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清
- 代理人
- 簡昭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風暴國際股│中國信託│107年3月1日 │45,000元 │0227855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陳文文 │仁愛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