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華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祖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0號│├──┬─────┬────┬──────┬─────┬─────┤│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1 │中泱工程顧│彰化商業│106年8月25日│93,970元 │MN1957099 ││ │問股份有限│銀行中正│ │ │ ││ │公司 │分行 │ │ │ ││ │黃宏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