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68號
- 異議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相對人
- 稅承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