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8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盧姿如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生股)

失 蹤 人 劉景莘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劉景莘(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於民國94年1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景莘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劉景莘於民國87年12月5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在案,迄今仍未尋獲,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是就失蹤人劉景莘於87年12月5日受理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一事,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失蹤時為70歲,於87年12月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4年12月5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