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生股)
失 蹤 人 劉景莘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劉景莘(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於民國94年1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景莘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劉景莘於民國87年12月5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在案,迄今仍未尋獲,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是就失蹤人劉景莘於87年12月5日受理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一事,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失蹤時為70歲,於87年12月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4年12月5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