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靜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8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