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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林雨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正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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