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周 傑、中華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楊繼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 傑、楊繼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