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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啟佑創意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林睿均(原名:林宗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佑創意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靜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睿均(原名林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86,515元     │民國106年4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002 │ 65,474元     │民國106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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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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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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