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啟佑創意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靜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睿均(原名林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186,515元 │民國106年4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2 │ 65,474元 │民國106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