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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滄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於108年5月24日以108年度事聲字第1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民國108年9月6日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訴訟,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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