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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1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19號

聲請人
張右辰即美商西思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商西思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右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美商西思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西思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為公司法第380 條第1 項、第2 項後段所明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同法第332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美商西思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思艾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西思艾公司於107 年6 月20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函准撤回認許,而其於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即相對人亦於同日經撤銷公司登記,相對人乃經西思艾公司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同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本院並於108 年5 月28日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307 號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又聲請人願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亦有其107 年12月10日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可參(本院卷第9至10頁),準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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