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請人
王建章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

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

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

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

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若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⑴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⑵聲

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

持股證明;⑶有關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

;⑷聲請選派之邢國震會計師之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其是否具

有檢查人專業或經歷、有無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等;⑸裁判費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