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更一字第4號
- 原告
- 余惠英
- 被告
- 司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宗力
- 被告
- 內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勇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明
葉秋容
吳秉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增列「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裁定移送前來」,並更正為「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