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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4號

上訴人
謝易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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