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銓敘部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銓敘部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