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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銓敘部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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