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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小字第3號

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盧姿如

原告
高桂美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告
高金枝
輔佐人
陳欣怡
被告
高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事件,該不動產經鑑價後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58,539元,有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可稽,原告主張就該不動產應有部分為21分之8,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65,158元,係屬簡易事件,經誤分為小額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報結原小額事件改分為簡易事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小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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