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小字第3號
- 原告
- 高桂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 被告
- 高金枝
- 輔佐人
- 陳欣怡
- 被告
- 高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事件,該不動產經鑑價後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58,539元,有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可稽,原告主張就該不動產應有部分為21分之8,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65,158元,係屬簡易事件,經誤分為小額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報結原小額事件改分為簡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