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第一審判命其給付新台幣(下同)194萬8610元及利息、返還票載金額分別為255萬元、74萬5000元之履約本票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駁回,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524萬3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