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憶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旭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43萬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