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嘉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 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