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吉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436條之2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