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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胤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90之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筆錄正確性,聲請交付全部庭期內容,請附便民繳費單,連同光碟郵寄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8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兼原告張閔景之訴訟代理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僅泛稱:為期明瞭筆錄正確性等詞,然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 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98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嗣經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3 月20日以107 年度上字第155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兼張閔景之訴訟代理人之上訴,聲請人與張閔景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6 月17日以107 年度上字第1557號裁定認不合法駁回上訴,訴訟既經終結,是否仍有核對更正筆錄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即有待聲請人釋明,本院前函命聲請人於108 年6 月14日前提出補充書狀,業經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迄今仍未提出上開補充說明,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又如聲請人嗣得說明前述理由時,當得另狀請求,自不待言。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