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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2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司字第314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0一年度司字第三一四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非訟事件之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之債權人,依康和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載,該公司已經經濟部商業司為解散、廢止登記,為查明該公司清算事宜,爰聲請閱覽該公司清算事件卷宗(案列:本院101年度司字第314號選派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清算事件具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清算事件全部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