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6號
- 聲請人
- 施敏欽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7日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6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7日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