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侯聖泰
- 被上訴人
-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仲明
- 被上訴人
- 陳彥滕
楊仁豪
蔡昆竹
吳正肇
周金燕
邵馨央
謝鴻曜
許志良
李宗達
何昶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另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均應以電子郵件寄發聲明道歉啟事予原收件人,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又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財產權訴訟部分裁判費5,400元,尚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規定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補繳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15,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3,000元=1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