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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覃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觀諸前揭規定可知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係以訴訟繫屬為前提,首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目前在本院並無任何訴訟繫屬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查詢表(本院卷第71至81頁)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已非法之所許。再觀聲請人所提出其與被告即關係人覃傑鳴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歷次判決,亦已判決確定,脫離法院繫屬,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63頁)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以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2之系爭建物,仍在繫屬中,請求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云云,即與前揭法所定要件未符。從而,本件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