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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益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瑞玲

      洪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確認通行權及排除侵害,乃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