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吳玟君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謝劉碧霞
- 即被告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47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