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9號
- 上訴人
- 吳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