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2號
- 上訴人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 被上訴人
- 向可立
林榮三
王耀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24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0,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