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大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國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3,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國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3,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