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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國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3,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