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
- 原告
- 林麗玲
- 原告
- 林群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揚律師
- 被告
- 林麗貞
- 被告
- 林麗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英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湘蓁律師
- 被告
- 林盛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于娟律師
尤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最末段「為原告林麗玲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為原告林群翔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主文欄第五項實係關於原告林群翔與被告三人間之供擔保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諭知,惟於該項最末段將原告之姓名誤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