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修三、楊沛生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0,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