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志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欣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良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霍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