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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律師
被告
劉耀隆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 號0-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聲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312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並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38號民事判決,取得對原告債權新台幣(下同)457萬2,150元暨自民國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前曾任職原告公司之頭份廠廠長、大陸事業部協理,拒共同勾串其他共犯即訴外人蔡錫津等人,違反其等所簽署「同仁服務保密切結書」、「離職同仁保密切結書」之契約保密義務,不法竊取、製、洩漏、使用原告之營業秘密等行為,因認被告與蔡錫津等人有共犯竊取、擅自重製原告公司營業秘密等情(下稱系爭違反營業祕密法事實),違反契約保密義務並有故意共同侵害原告之營業祕密之財產利益,造成原告至少56億元之損失,原告基此損害賠償請求56億元之權利(下稱系爭損害賠償債權),向被告上揭退休金本息債權全數主張抵銷並聲明如上。次查,原告前就同一系爭違反營業祕密法事實提出告訴,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216號、5830號),現由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並就系爭損害賠償債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由該院以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審理中。則原告對被告之系爭損害賠償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既於另案審理中,並涉及本件訴訟中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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