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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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