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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啓瑞、薛嘉泰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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