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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美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