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 原告
- 吳權倫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瑞媛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 吳冠奇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可稽(本院卷第64至6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