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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告
吳權倫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瑞媛
訴訟代理人
吳冠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吳冠奇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可稽(本院卷第64至6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