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6號
- 抗告人
- 梁高云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