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間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2,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