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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被告
林修禾
被告
高晨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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