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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裁判不服,聲明上訴,請求原

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改判,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自行計算

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407萬9,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

萬5,85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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