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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0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04號

聲請人
吳麗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991 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10月14日對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受理在案,有相對人同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及北院同年11月18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80006898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0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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