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葉茂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盛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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